(2016)皖1126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张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飞,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凤阳农商行)申请执行张勇、张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勇、张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张和平立即给付申请人凤阳农商行借款29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