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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陈亚宏与杨友良、畅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宏,杨友良,畅宝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陈亚宏,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杨友良,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严忠飞,陕西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畅宝军,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候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宏与被告杨友良、畅宝军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30元,原告陈亚宏实交2690元,由原告陈亚宏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 冉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龙龙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6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