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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董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甲,董红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37年2月6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村民,住乌鲁木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娟(系杨某某女儿),196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园林局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甲,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派出所协警,住乌鲁木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军(系董某甲父亲),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村民,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4-10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红军(系董某甲父亲),1961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村民,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4-10号。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甲、董红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董某甲、董红军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三、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杨某某已预交),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杨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5元由杨某某负担,剩余35元退还杨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