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潘印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印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印文,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捕前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印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印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潘印文与被害人孙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同居。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印文在北京市、上海市、新民市等地,以为被害人孙某安排工作、朋友有病、被追杀等多种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孙某人民币848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潘印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印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潘印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有异议,辩解称与孙某是情侣关系,没有诈骗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在心灰意冷的情况下编造的,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认罪。公诉机关答辩称:被告人潘印文于2016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心灰意冷”情况下作的解脱式供述,与受害人孙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作的陈述基本一致,这说明被告人潘印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根本不是编造的。现有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和被告人潘印文向被害人孙某的前夫发的孙某的裸照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潘印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孙某人民币848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潘印文与被害人孙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同居。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印文在北京市、上海市、新民市等地,以为被害人孙某安排工作、朋友有病、被追杀等多种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孙某人民币848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潘印文被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证明孙某发现被被告人潘印文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形成此案件来源。2、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潘印文于2016年6月25日11时许,被新民市公安局抓获。3、受害人孙某陈述,证明与被告人潘印文通过微信加朋友认识并同居,在此期间,被告人潘印文编造胡某某、郭某、冯某某等虚假人物,用微信威胁她,让她给被告人潘印文拿钱;同时,被告人潘印文还编造给她找工作、去上海看场地、培训、吊孝、看病人、被追杀等理由诈骗她的钱,共计诈骗她人民币270000元。同时,受害人孙某还表示没有和被告人潘印文一起编造胡某某、郭某、冯某某这三个虚假人物,希望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要求他返还赃款。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潘印文用微信威胁受害人的事实。5、被告人潘印文的银行卡二张、银行交易记录复印件及新民市公安局法哈牛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受害人孙某给被告人潘印文打过款。6、被告人潘印文给孙某的前夫发的孙某的裸照二张,证明被告人潘印文威胁孙某的事实。7、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及受害人均是成年人。8、被告人潘印文的供述与辩解。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从受害人孙某的陈述看,结合证据1、2、4、5、6、7,该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受害人孙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人潘印文认识后并同居。在此期间,被告人潘印文编造虚假人物和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发布受害人的裸照给其前夫,威胁、骗取受害人孙某的钱人民币8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印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印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潘印文辩解称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与受害人孙某的陈述不相符,被告人潘印文虚构虚假人物和虚假事实,骗取受害人孙某的钱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人潘印文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印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潘印文的违法所得返还给受害人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李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