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初1020号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汉宜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527449。法定代表人陈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滕家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晓凤,总经理。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34341.80元,并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招商部石材干挂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招商部外墙石材干挂施工,石材采购,石材幕墙避雷设施,楼层内防火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于同年6月竣工,8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9月18日办理《湖北亚娃农业科技售楼部石材干挂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34341.80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招商部石材干挂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招商部外墙石材干挂施工,石材采购,石材幕墙避雷设施,楼层内防火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于同年6月竣工。原被告于8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9月18日办理《湖北亚娃农业科技售楼部石材干挂工程结算书》,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34341.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招商部石材干挂工程合同》、《湖北亚娃农业科技售楼部石材干挂工程结算书》,完工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属实,应当支付,故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341.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星时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4341.80元,并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由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