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英慧与张强、韩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慧,张强,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8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英慧。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韩丽。本院执行李英慧与张强、韩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732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韩丽名下位于广饶县渤海御苑小区*号楼地下车库*号一处、*号楼*单元*层东户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张强、韩丽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县翠湖小区*号楼(原*号楼)*单元*楼房一处,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