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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显亮申请张怀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亮,张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95号之二申请人李显亮,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乐平镇钟村人,现住昔阳县仁爱嘉苑。被执行人张怀祥,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县城人,现住昔阳县国投家园7号楼3单元10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怀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怀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怀祥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701205561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