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都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宁都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某,男,宁都县梅江镇宁都中学操场东侧被执行人李某,男,宁都县梅江镇南东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宁都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卢某、李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卢某、李某应支付申请人宁都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款30200.0元,承担执行费353.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某;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