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王家升,王家东,林东,王家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家升。被执行人王家东。被执行人林东。被执行人王家旭。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东、王家东、王家旭、王家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鲁0686执4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