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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建峰、合肥市新新洁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峰,合肥市新新洁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峰,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被执行人:合肥市新新洁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法定代表人:杜新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峰与被执行人合肥市新新洁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新新洁清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