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马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马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958号原告:陈晓东,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马克飞,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晓东诉被告马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晓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