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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马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马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958号原告:陈晓东,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马克飞,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晓东诉被告马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晓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