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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宇宁与王晓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宁,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宁,男,1984年1月4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王晓,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宁与被执行人王晓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现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以再次向相关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