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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斯庆与贺其叶乐图、敖云其其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庆,贺其叶乐图,敖云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41号申请人斯庆,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执行人贺其叶乐图,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敖云其其格,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斯庆与被执行人贺其叶乐图、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斯庆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其叶乐图用生活费来偿还所欠申请人斯庆的所有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