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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富浩诉陈青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浩,陈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刘富浩,又名刘波,男,汉族,生于1994年7月15日,住嵩县。被执行人:陈青海,又名陈阳阳,男,生于1992年4月16日,住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青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刘富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