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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雅恒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雅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72号罪犯李雅恒,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住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雅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雅恒等人退赔人民币279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7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7月3日、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312号、(2015)三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刑期截至2017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雅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雅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