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海兰与石银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兰,石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兰,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石银生,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周海兰与被执行人石银生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银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银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石银生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802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石银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托权审判员  区晓曦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秀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