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继华与钟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继华,钟丽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林继华,男,1982年6月24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丽铃,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继华与被执行人钟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闽0824执985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