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35号原告:李某1,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李某2,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