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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35号原告:李某1,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李某2,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