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陶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陶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陶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陶某下落,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新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陶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