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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朋朋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91号被执行人高朋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朋朋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一案,提讯了被执行人高朋朋,其陈述自己没有任何财产。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高朋朋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高朋朋个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中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对高朋朋并处罚金40000元部分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