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精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精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洪彬,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高建华,主任上诉人上海精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精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房屋在静安区,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本案所涉房屋属于上海市宝山区,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