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马寅初、金林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马寅初,金林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1719-1号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嘉华街嘉华小区4号楼3单元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26260143T。法定代表人高炳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涛,宝鸡市渭滨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锋刚,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蟠龙大道以北,组织机构代码30559068-9。法定代表人张舜德,任董事长。被告马寅初,男,生于1970年1月27日,汉族,系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西安市碑林区。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小梅,女,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系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金林科,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曾系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金林书,男,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系金林科之弟,住宝鸡市金台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西部光谷科技有限公司、马寅初、金林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马寅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关于静压桩基事处理意见》上“马寅初”的签名系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其已于2016年10月18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关于静压桩基事处理意见》,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需以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晓云审 判 员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