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9001民初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许方红、李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娟,许方红,李刚兰,连菊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民9001民初第4609号原告王红娟,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方红,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袁卫河,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兰,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许方红的妻子,现住济源市。被告连菊芳,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红娟因与被告许方红、李刚兰、连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16年9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武、被告许方红的委托代理人袁卫河、被告连菊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娟诉称:被告许方红与李刚兰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二人在原告处借款75万元,由被告连菊芳提供担保,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给付75万元及利息。被告许方红辩称:借款数额属实,已于2016年归还本金4万元,剩余借款71万元,同意积极想办法偿还。被告连菊芳辩称:当时借款转到其账户,由其转给被告许方红,当时约定月息2分,利息付至2014年9月30号。被告李刚兰未达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王红娟现金柒拾伍万元整,许方红。担保人连菊芳。2014、9、30。2、王红娟与许方红电话录音光盘一张:旨在证明借款时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经庭审质证,被告许方红、连菊芳对证据1均无异议。对证据2被告许方红代理人表示录音中原告表示利率为月息2分,但许方红并未明确确认;连菊芳表示以前付利息是按照月息2分付息的。被告李刚兰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许方红、连菊芳无异议,证据2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许方红未明确否认,加之担保人连菊芳也认可此前支付给原告的利息是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的,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与认定。根据有效证据,依据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许方红、李刚兰系夫妻关系,许方红曾经营煤矿等生意。2014年9月30日被告许方红借原告75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由被告连菊芳作为担保人,并出具了书面借据。2016年2月6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许方红分次偿还原告本金4万元。审理中,被告连菊芳提出利息已经支付至2014年9月30日。原告同意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金71万元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许方红因经营生意,借原告7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利率。被告许方红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该笔借款用于被告许方红经营的生意,应认定为被告许方红、李刚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许方红、李刚兰共同偿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连菊芳作为担保人,因借据上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方红2016年2月6日至4月20日期间分次偿还原告本金4万元,原告同意从2014年10月1起按照本机71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方红、李刚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娟71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利率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连菊芳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菊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方红、李刚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婉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