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杨、杨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杨,杨秀华,代胜,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民初1472号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由南向北第十一间商业。法定代表人:郭玉梅,总经理。被告:赵杨,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钢厂职工,住隆化县。被告:杨秀华,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址址同赵杨,系赵杨母亲。被告:代胜男,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满族,护士,住隆化县。被告:王志勇,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工厂职员,住隆化县。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蚨小贷公司)与被告赵杨、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郭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杨、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蚨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杨、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自逾期之日按逾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1日,被告赵杨以扩大服装店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20日,月利率10.65‰,逾期加收50%罚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四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1日,被告赵杨以扩大服装店为由向原告鸿蚨小贷公司借款6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0.65‰,逾期加收50%的罚息,被告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至借款期满后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至2016年10月20日,被告赵杨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6294.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杨未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系连带保证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所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6294.5元;并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97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秀华、代胜男、王志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华人民陪审员 聂利卿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