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张养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养育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58号原告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朝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宋晓兵,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岐山县凤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养育,男,生于1982年4月7日,汉族,居民,咸阳市秦都区人,住秦都区。原告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养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日立案。原告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原告陕西乐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岐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