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142号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前锋社区金大陆公司办公楼7层。法定代表人:葛新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0月31日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