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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81民初568号原告:马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张某某,男,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给原告写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借到马某某450000元,定于6月份还150000元,年底还150000元,一共到年底还300000元”,另外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还清。但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后,未能按照欠条约定给付原告,致使原告未能按时收回欠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4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5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欠款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