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安平与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安平,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17-1号申请执行人谢安平,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中泰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6936-5。法定代表人冯育林。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安平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南劳裁案字第56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安平工资款人民币672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07元,但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于2016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471号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