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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游与范垂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游,范垂标,李华东,张元贞,魏鑑波,许彤,吴瑞珍,张元利,冯慈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游,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垂标,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宁,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坚辉,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华东,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张元贞,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魏鑑波,户籍地址广东省潮阳市。原审被告:许彤,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高希亮,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瑞珍,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张元利,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冯慈音,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诉人张游因与被上诉人范垂标、原审被告李华东、张元贞、魏鑑波、许彤、吴瑞珍、张元利、冯慈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上诉人张游送达《上诉费预交通知》,上诉人张游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张游的申请缓交理由不成立,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上诉人张游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要求上诉人张游在限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张游逾期未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游应依法交纳上诉费,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