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3月29日,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不符为由,以章丘检公刑变诉(2016)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10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客车,沿省道24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章丘市垛庄镇石屋村村北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时该事故路段实行道路全封闭施工,施工期间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已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客车,沿省道24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章丘市垛庄镇石屋村村北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时该事故路段实行道路全封闭施工,施工期间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出警民警带至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书面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苗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记录证明:2014年10月14日9时40分许,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章丘市垛庄镇北石屋村村东大街,一辆小客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出警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自案发现场带至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书面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证明:车所有人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准驾车型为A1A2。3.大众日报数字报、S243明泰线济莱高速至莱芜段大修工程封闭施工公告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2014年5月1日,大众日报刊发章丘市���安局、章丘市交通运输局关于S243明泰线济莱高速至莱芜界段大修工程封闭施工公告,该路段于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10月31日实施道路全封闭施工,施工期间禁止一切车辆通行。2014年12月10日,该大修工程交工验收。4.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苗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取得被害人苗某某亲属的谅解。5.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前无犯罪记录。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许,其看到伤者由南向北走,其与伤者说话后,伤者由东向西走,走时转头向南看了,没有向北看,走到路中间时突然停下被从北面过来的面包车撞了。事故发生后,司机报警。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许,其沿省道24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章丘市垛庄镇石屋村北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苗某某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李某某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8.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苗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9.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客车案发时行驶速度为64至69千米。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苗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