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邓华兵与杜廷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华兵,杜廷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31号申请人:邓华兵,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杜廷平,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邓华兵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廷平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邓华兵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邓华兵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钦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博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