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9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X一期X号楼X室房屋一套。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及实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X一期X号楼X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