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凤丽与被执行人潘昌河、郭婷婷、潘昌强、雷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丽,潘昌河,郭婷婷,潘昌强,雷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邱凤丽,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户籍地台湾地区,现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潘昌河,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郭婷婷,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潘昌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雷云香,女,畲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邱凤丽与被执行人潘昌河、郭婷婷、潘昌强、雷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邱凤丽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由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霞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