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魏新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魏新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6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马鹤,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魏新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诉被告魏新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暮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