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63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孙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5层1521、1523、1525、1527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第三人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第三人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