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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63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孙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5层1521、1523、1525、1527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第三人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第三人石家庄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