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5670、7077、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木兴、杨孝菊与陈永根、孙管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670、7077、7078号申请执行人王木兴、杨孝菊与被执行人陈永根、孙管珍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052、6232、6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木兴、杨孝菊于2016年6月24日、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5670、7077、70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