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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长春市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长春市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90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323号。法定代表人金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春市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8号长春电视台宿舍218栋2门105室。法定代表人于颖慧,该公司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长春市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879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人民陪审员  马书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