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小华与张坤能、李金海提供劳务者在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华,张坤能,李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许小华,男,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坤能,男,生于1954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金海,男,生于1971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华与被执行人张坤能、李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坤能、李金海赔偿申请执行人许小华24182.52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坤能、李金海同意赔偿。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杨志华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