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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李伟才曹娟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李伟才,曹娟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91民初1653号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路441号光浩国际中心21层,组织机构代码:09346136-6。法定代表人:林国利。委托代理人:邹定宏,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莉丹,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炎黄大道西段(新郑市梨河镇三里岗村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24578-6。法定代表人:李伟才。被告:李伟才,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曹娟玲,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李伟才、曹娟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定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李伟才、曹娟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远大公司返还原告代偿款241147.36元;2、被告远大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2206.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计算,其中60399.75元自2016年4月7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6日,其中60219.09元自2016年5月5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6日,其中60309.42元自2016年6月6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6日,其中60219.10元自2016年7月5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6日。)及自2016年8月7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3、原告对被告远大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远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被告李伟才、曹娟玲对被告远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远大公司于2016年1月5日通过锐盈财富网络平台(××)与各出借人及原告共同签署《借款(出借)协议》(合同编号:BZ151200076),约定:被告远大公司向各出借人合计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0.917%,还款起止日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每月还息,到期还本,若被告远大公司逾期还款,应承担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全部费用。原告为被告远大公司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远大公司仅偿还了前两个月的利息,之后均未还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出借人进行了代偿,共计为241147.3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远大公司催讨代偿款,但至今未果。被告李伟才、曹娟玲为被告远大公司的还款责任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认为被告远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李伟才、曹娟玲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远大公司签定《供应商信息表》,约定:1、被告远大公司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数据服务或融资中介服务;2、被告远大公司授权被告李伟才以其个人名义为公司进行融资;3、被告李伟才、曹娟玲为被告远大公司通过原告获得的融资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月5日,通过锐盈财富网络平台(××),被告远大公司与原告、杜建文等26名出借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出借)协议》,约定:1、借款本金为3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917%(折合年利率11.00%),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每月5日还款,月偿还本息数额为60219.10元,最后一期偿还本息数额为60219.10元;2、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被告远大公司在原告代偿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否则被告远大公司自原告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数额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远大公司以其在协议签订之日所拥有的以及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来一年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向原告提供质押反担保。2016年1月5日,杜建文等26名借款人将借款汇入被告远大公司的账户。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远大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财产为被告远大公司2015年12月31日所拥有的以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未来五年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2016年4月7日、5月5日、6月6日、7月5日,深圳前海锐盈达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被告远大公司向杜建文等26名出借人垫资还款,合计241147.36元。2016年8月2日,深圳前海锐盈达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其受原告委托将原告担保代偿款241147.36元通过本公司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分别代为偿付至各出借人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另查明:深圳前海锐盈达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系锐盈财富网络平台(××)的开办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原告提供了《供应商信息表》、《借款(出借)协议》、放款清单、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代偿款清单、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三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供应商信息表》、《借款(出借)协议》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远大公司、杜建文等人存在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远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各出借人还本付息后,原告代其偿付,被告远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未及时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远大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241147.3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供应商信息表》中约定被告李伟才、曹娟玲对被告远大公司通过原告获得的融资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李伟才、曹娟玲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本案中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远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出借)协议》中约定以被告远大公司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同时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押的标的是应收销售货款,因此该应收账款质押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对被告远大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人民币241147.36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6日为2206.54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8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伟才、被告曹娟玲对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2015年12月31日拥有的以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未来五年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7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强书记员  周双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与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