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佳慧与被告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慧,刘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471号原告刘佳慧。被告刘卫军。2008年初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欠款460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三个月内还清20000.00元,余款每月偿还2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6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刘佳慧与被告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佳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 晖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