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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佳慧与被告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慧,刘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471号原告刘佳慧。被告刘卫军。2008年初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欠款460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三个月内还清20000.00元,余款每月偿还2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6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刘佳慧与被告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佳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 晖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