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济南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催18号申请人:济南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号香港国际*号楼。法定代表人:郭英海。申请人济南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10200052/25044545、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浙江嘉瑞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瑞星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04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济南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已找到遗失的汇票,要求终结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智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松法审 判 员 赖寿溪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