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坤炎与王城垚、施金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城垚,施金苹,叶坤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城垚,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施金苹,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金华市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坤炎,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王城垚、施金苹与被上诉人叶坤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城垚、施金苹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王城垚、施金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