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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春德与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德,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18-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德,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德与被执行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春德支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建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并于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836号中进行了诉讼保全;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址在泉州市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拍卖处置完毕;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陈建华的房产另案司法拍卖中,因拍卖的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