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滁州中都典当有限公司、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中都典当有限公司,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庄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中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6870-0。法定代表人:高允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组织机构代码15287293-2。法定代表人:水巨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怀莲,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典当纠纷(2016)皖1126执856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庄怀莲、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19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庄怀莲、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