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董梅桂与重庆和顺医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梅桂,重庆和顺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137号申请人:董梅桂,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白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XX。被申请人:重庆和顺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151号附2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32336U。法定代表人:黄彪。申请人董梅桂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和顺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9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周驭自愿以其位于XX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梅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董梅桂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元,由申请人董梅桂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