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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彦芹与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芹,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929号原告:杨彦芹,女,汉族。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孝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芹与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彦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杨彦芹负担。审 判 长  盛海玲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王家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