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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毕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毕春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88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姗姗,公司员工。被告毕春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毕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毕春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