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琪与张按红、高子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琪,张按红,高子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343号原告:高琪,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思俊,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按红(曾用名张按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湖南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子和,男。原告高琪与被告张按红、高子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高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琪以已与张按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琪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琪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桃审 判 员 郭橙程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