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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琪与张按红、高子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琪,张按红,高子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343号原告:高琪,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思俊,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按红(曾用名张按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湖南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子和,男。原告高琪与被告张按红、高子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高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琪以已与张按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琪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琪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桃审 判 员  郭橙程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