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财保24号申请人承德市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泰丰时代城。法定代表人刘淑洁,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9号31-2-401。法定代表人赵勇,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承德市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9月8日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于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以承德市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B2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为该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市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自即日起对申请人提供的车牌号为冀HB2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