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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4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源漆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联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华源漆业有限公司,合肥市联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4369号之一原告常州市华源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4359029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林场村。法定代表人殷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联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良信,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华源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联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华源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联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828,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俊 搜索“”